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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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更新时间: 2009-11-28    点击数: 2843 人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促进会的名称: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促进会");英文译名为:ORPHAN EDUCATION SOCIETY, GUANGDONG.
   第二条 本促进会的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由热心支持贫困家庭子女就学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的、非盈利性的、公益性社团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促进会的宗旨是:援助贫困家庭子女接受学校教育,重点是无偿资助广东省农村地区孤儿在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与生活;在有可能的情况下兼顾支持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本促进会围绕宗旨开展的一切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促进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民政厅、以及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促进会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412号远洋宾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促进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宣传国家有关政策,鼓励支持贫困家庭子女就学。
   (二) 开展贫困家庭子女就学的情况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有关政策和建议。
   (三) 无偿资助孤儿和贫困家庭子女接受教育和生活;
   (四) 其他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促进会的会员种类,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促进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促进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促进会的意愿;
   (三)热心公益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促进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促进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促进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促进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促进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促进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促进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促进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促进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促进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促进会的理事由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社会知名人士和专家担任。热心于本会公益事业的台港澳地区和国外组织的代表、个人,均可受聘为本会的名誉理事或顾问;德高望重及突出贡献者可受聘为名誉会长。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必要时可适当延期。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促进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促进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均为常务理事。其余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但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促进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促进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促进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促进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促进会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促进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促进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促进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重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促进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个人会员每年100元,团体会员每年1000元,自愿多交不限;
   (二) 企、事业单位和其它海内外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收入;
   (六) 本促进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促进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促进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促进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促进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促进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促进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促进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促进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促进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或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促进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促进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促进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促进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促进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促进会终止后剩余的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促进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本促进会经 2004 年2 月 6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促进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