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
关于项目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2019年3月24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按照有关法规和本会章程、创会宗旨,从实际工作情况出发制订本实施办法。并据此设计慈善项目和实施。
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责任。
从社会实际需求出发,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考虑本会有能力做好的前提下,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本办法的上述原则精神适用各类慈善项目,其中慈善项目超过50万元或有重大影响的,按本办法下述规定中对各环节的具体要求执行,其他项目参照执行。
一、项目的设计
首先对拟选的项目进行调研,明确必要性和可行性。由各业务部门向秘书处提出立项方案和意向性的合作协议,除了本会已有范本并未作重要修改的外,秘书处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必要时向法律顾问咨询,完成前置审核。
责任部门制订项目方案,资助性项目明确本项目的目的要求,确定受益人和资助标准、资金来源,时间计划,本会的分工责任,外部的合作支持单位和可能提供的合作支持情况。
对募捐性项目,要明确项目的目的和要求,所募资金的用途,募捐的目标、方式、对象和具体操作方案、时间计划,我会的分工责任,外部的合作支持单位和可能提供的合作支持情况。
对资助对象明确后实施的募捐,可从有利操作将资助项目和配套募捐项目合并为一个方案设计,也可分开设计。
二、项目的立项
按照章程规定超过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有些按规定征求监事会、法律顾问意见,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按本会助学制度规定成批资助的(指对一个县级行政区范围内)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以上项目在编制年度工作计划中列入,在项目实施时制订工作方案等。对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要分别履行各项程序。
对法规有规定的,按法规办理。
三、项目的实施
上述项目的实施视工作量和难易程度,视情可成立由本会负责该项目的部门的专职人员和本会资深志愿者组成的项目统筹组,并视需要下设分工的小组。
统筹组负责实施该项目的公开活动部分工作的操作。包括制定操作方案、分工责任、招募志愿者和培训、现场工作安排,该部分工作的总结。
秘书处有关责任部门负责后续工作,助学性项目对资助受益人的终审确定、起草资助协议,按资助协议和捐赠协议履行本会的责任。对其他项目按本会的分工由责任部门负责后续工作。
四、信息公开
只有公开透明、才会公正操作,才有公平结果。
按法规规定和本会信息公开的制度及本会各部门的分工职责执行。
上述项目以及其他应该让社会公众知情的项目,事先公布方案和财务预算,事中公布情况和进度,事后公布总结和项目的快速财务决算。尽可能地让社会公众及时实现对项目全过程的知情权,行使对项目全过程的监督权,来完善、改进本会的项目工作。
对项目实施时间超过半年的,由本会责任部门按分工向社会公布执行情况。
五、资金管理
项目的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本会的财务制度,项目方案或捐赠协议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使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六、档案管理
对项目按“档案管理办法”实行分类管理,分部门负责建立和保存。
募捐项目的档案包括工作方案、总结、捐赠人和捐赠清单等。资助项目的档案包括工作方案、汇总资料,为每名受益人建立档案。其他档案按规定分工负责。
七、附则
本办法经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四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后生效,本会对本规定有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