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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员工聘用和管理制度
  • 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2025-03-31849

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

员工的聘用和管理制度

2025年3月29日第五届理事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人力资源管理,科学、合理地配置本会的人力资源,加强员工队伍建设,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义 员工与本会签订劳动合同、领取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分为专职员工、实习生、兼职员工等。具体如下:

(一)专职员工是指秘书处编制内定岗定职的员工。

(二)实习生是指秘书处招聘的在校或没有工作经验的学生,为他们提供社会实践的机会。

(三)兼职员工指秘书处为完成一些阶段性项目、或专业技能性的工作招聘的非定编定岗的员工。

 

第二章 聘用

员工的聘用应遵循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公开招聘。

 秘书处的编制和部门设置,由秘书长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秘书处各部门的岗位设置,工作职责、编制人数,由秘书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第五条 为提高招聘工作的效率,理事会授权秘书长按本制度在理事会批准的编制内,负责秘书处员工聘用与解聘工作。其中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正职),需由秘书长提名报理事会批准聘任。

第六 专职员工聘用

(一)在理事会批准的秘书处编制出现空缺时,由部门负责人提出招聘申请,经秘书长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发布公开招聘信息,说明岗位需求,并附《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专职员工应聘表》。

(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应聘者资料进行初步筛选,确定初试人员名单后,原则上进行两轮面试,第一轮由使用部门负责人面试,第二轮由秘书长面试。

(三)经秘书长和部门负责人综合评定后,确定是否定聘用。

实习生聘用

(一)在不取代专职人员工作的前提下,可根据项目开展的需要招聘大学的实习生,费用列入项目执行费。

(二)实习生的招聘由各部门提出招聘方案,包括实习岗位、实习工作内容、待遇、考评办法、实习时间等,报秘书长审批后,向社会发布实习生公开招聘信息,说明岗位需求,并附《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实习生应聘表》。

(三)由部门负责人对应聘者资料进行初步筛选和面试,确定所聘用的实习生,经秘书长批准后与其签订实习生聘用合同。

 条 兼职员工聘用

(一)在不取代专职人员工作的前提下,对一些阶段性项目或专业技能性的工作,可适当聘用兼职员工,可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采用网络工作、非坐班等形式,工资待遇可采用计件工资或计时工资的方式,费用列入项目执行费。

(二)兼职员工招聘由各部门(项目)负责人提出招聘方案,包括招聘的目的、工作内容和方式、聘用时间、待遇、考核办法等,报秘书长审批后,向社会发布兼职人员公开招聘信息,说明岗位需求,并附《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兼职员工应聘表》。

(三)由部门负责人对应聘者资料进行初步筛选和面试,确定所聘用的兼职人员,经秘书长批准与其签订兼职聘用合同,并按法规为其代缴一次性劳务所得税。

 

第三章 试用

 按劳动法及有关法规本会秘书长(法定代表人所聘任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专职员工的薪酬待遇按本会《关于全职员工薪酬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专职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两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三个月。

十一 试用期内,员工要求辞职或本会要求辞退均应提前一周提出,并进行工作交接。

第十 试用期满后需提交试用期工作总结,经部门和秘书处考核后确定是否继续聘用。

 

培训

第十 秘书处负责培训活动的统筹、规划和实施。其他各部门负责人应协助办公室进行培训的实施、督促,同时组织开展好本部门内部的培训。

第十 培训形式包括本会内部培训、外出培训和员工自我培训。内部培训又分为员工岗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

(一)岗前培训:本会新入职人员均应进行岗前教育,使新入职员工了解本会的组织文化、宗旨理念、发展历程、业务范围、管理要求等方面的内容。岗前培训由秘书处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具体参与实施。

(二)岗位技能培训:根据本会的发展规划和各部门工作的需要,对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并可视实际情况合并举办。岗位技能培训由秘书处协同其他各部门共同进行规划与执行。由秘书处各部门共同安排实施,全体员工参加。

(三)外出培训:培训地点在秘书处办公室以外,包括参加各类培训班、管理员工及专职员工外出考察等。

(四)个人出资培训:由员工个人参加各类业余教育培训,均属个人出资培训;员工统一参加本会安排专业培训,属办公室出资培训。本会鼓励员工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参加各种业余教育培训活动。员工因考试需占用工作时间,持准考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办理请假手续。

十五 培训相关材料由对应负责人存放到指定文件夹存档,培训记录和数据由行政统一负责收集、整理、存档。

 

假勤

第十 考勤

(一)工作时间09:00-17:30,午休时间12:00-14:00。员工应按规定工作时间上班,在工作时间不处理私人事务。

(二)外出办事应向部门负责人和秘书处领导报告,外出或去外地时间超过一天的,应提前一个工作日报上级领导批准。

(三)员工上班迟到,每月的第一次警告,当月度迟到两次时,扣发月度的三分之一的奖金,当月度迟到三次的扣三分之二,四次或四次以上的扣当月度全月奖金。

(四)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员工旷工一日,给予口头警告、扣发当天工资及当月三分之一奖金的处罚;月累计旷工超过两日,给予书面警告,按旷工日扣发工资及当月全部奖金;年累计旷工超过五日,除按规定扣发工资奖金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并不给予补偿。

(五)本会设立考勤登记,按月、季、年统计。

第十 所有的假勤以半天为最小计算单位。除法定节假日外的所有假勤,须由本人事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行。

第十 假期的类别 

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婚假、丧假、生育假(包含产假、产检假、陪产假)等,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法定假日

1、所有员工都能享受的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法定安排统一休假。

2、部分员工按照国家法定可以享受的特殊节假日:三八妇女节全体女员工放假半天;五四青年节28 周岁(含)以下的员工放假半天。上述节日如适逢公休日、法定节假日,或因工作原因自愿未休的,根据国家规定不计加班、不补假。

(二)带薪年假

1按国家规定,满足工龄条件的专职员工,均可享受带薪年假,员工累计工龄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带薪年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带薪年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假15天。工龄计算以职工社保缴纳的时间为准。

2、带薪年假统计按照自然年计算,原则上当年有效,不转入下年度累计。

3、新入职员工转正后,当年度带薪年假天数,按照入职后剩余日历天数折算。计算方式为:剩余的日历天数/356×工龄对应的年休假天数,不足一整天的部分按照四舍五入折算确定。

4、离职当年可享受的带薪年假天数,按员工当年实际在职天数折算。

5、员工申请带薪年假1天的提前1天申请,以此类推;5以上的,应安排好休假期间工作,提前两周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及秘书长批准。

(三)病假

员工病假应在病发当天告知秘书处领导,凭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申请病假。病假的时间计算和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事假

1员工事假以半天为计算单位,请假1天的提前1天申请以此类推,请假5天以上的,提前两周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及秘书长批准

2、员工每季度有2不扣薪事假,按一、二、三、四季度分别计算,当季有效,不转入下季度累计。员工不扣薪的事假不是法定的假期。

3、员工每季度请假超出2天的,按超出天数扣发工资各类津贴外,请假超出3天至7天的扣发半个月奖金,超出8天以上的扣发一个月奖金。跨月度的并入销假月合并计算。

 

奖惩

第十 各部门的工作要依据本会《秘书处各部门工作职责》和《秘书处各岗位工作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对每个员工进行绩效量化考评,对工作任务完成出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和如期不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必要的奖惩,有违纪违规行为则进行严肃处理。

二十 本会根据《员工考核办法》结合实际情况作出综合评价,对照考评结果给予相应的奖金作为奖励。

第二十 违反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不能按要求完成岗位工作(含领导交办的工作)又没有客观原因的,视情况予以批评、警告、扣发奖金,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 影响本会对外形象的,视情况和情节予以批评、警告、扣发奖金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 给本会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损失大小、情节予以警告、扣发奖金、赔偿、解除劳动合同,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 其他违反本会各项规章,应视情节给予惩处。

 

第七章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十 在聘用期内,员工辞职,至少应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和秘书长同意,并安排好接班人完成工作交接后,才能按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员工如在合同期未满提出辞职,当年工作不满半年的,不发半年奖金;当年工作不满一年的,不发年终奖。

第二十七条 员工离职时应完成正在负责的具体事项,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经接替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提交秘书长审核后,方可离职,秘书处为其开具离职证明。

第二十八条 员工未办好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自行离职者,视为自动放弃领取剩余的工资报酬及福利,并不给予开具离职证明。如对工作造成损失的,将视情况予以追究。                                              

第二十 员工离职时应完成正在负责的具体事项,向指定人员完成工作交接,并书面列明交接内容,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本会予以开具离职证明。

三十 员工离职时不得带走本会未公开的内部文件、资料等;离职后如发现、发生应交接而未交接的事项、在职时处理不当的事项、以及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纠纷,有责任协助本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三十一 本制度经第五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2025年3月29日审议通过后实施,原《关于员工劳动纪律的有关规定》和《员工聘用管理制度》停止执行。

三十二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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