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
爱童行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2011年10月17日常务理事会(扩大)会议通过、2012年2月25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25年7月29日第五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爱童行专项基金的规范管理,充分保障捐赠者、受益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专项基金专款专用,提升专项基金及属下慈善项目的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以及本会《章程》《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慈善项目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一)爱童行专项基金是本会内设的专项基金,由热心支持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企业、单位、个人捐赠,致力于建设、运作为捐赠者履行社会责任、关爱困境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慈善平台。通过组织系列慈善项目、活动,让困境儿童在成长路上得到社会关爱,积极面对人生和困难,努力创造属于他们的未来。系列慈善项目、活动结合本会的业务范围和捐赠者需求策划。
(二)爱童行专项基金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对外使用“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爱童行专项基金”的规范名称。
第三条 原则
(一)合法合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并接受本会的监督和管理。
(二)专款专用:所募资金专款用于爱童行专项基金及慈善项目,和捐赠、合作协议明确的用途。
(三)透明公开:爱童行专项基金及慈善项目全流程公开透明,接受捐赠者、受助者和社会监督。
(四)节约运作:加强爱童行专项基金及慈善项目的财务监督、管理,严谨资金私分、侵占和挪用。
第二章 爱童行专项基金慈善项目的设立
第四条 设立爱童行专项基金慈善项目的条件
(一)凡遵纪守法,认可本会及爱童行专项基金的宗旨和理念,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公信力、形象良好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可向本会申请设立爱童行专项基金的慈善项目。
(二)设立的慈善项目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定义”,且连续开展的时间不低于3年。
(三)启动资金需人民币伍拾万元或以上,且合作期内发起方每年捐赠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伍拾万元。
(四)由发起方命名慈善项目名称,如“***爱童行项目”。
第五条 爱童行专项基金慈善项目的申请和审批
(一)提交材料:向本会秘书处提交设立慈善项目的申请书及计划书,企业、单位(个人)简介,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加盖公章)等合法证明。以个人名义申请设立,须本人在申请书中签字确认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二)审核审批:经秘书处审核后报本会理事会通过后方可设立。
(三)协议签订:理事会通过立项后,需签订《慈善项目合作协议》,首期协议合作期限不少于3年,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内容、合作方式和捐赠金额、权利和义务、合作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其他约定事项等。合作方应在协议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通过银行转账到本会。
第六条 爱童行专项基金慈善项目资金来源
慈善项目资金是指依法受赠并按捐赠者意愿指定的慈善项目和用途的合法捐赠款,来源包括:
(一)发起方的专项捐赠,所捐赠财产应是发起方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
(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包括企业、单位、个人的捐款,通过慈善项目开展定向募捐、公开募捐活动获得的资金。
(三)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章 爱童行专项基金及慈善项目的管理
第七条 管理架构
(一)爱童行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爱童行专项基金纳入本会管理的基础上,由发起方指派人员和本会委派人员共同组成爱童行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爱童行专项基金及慈善项目的资金筹措、项目制定、资金使用、项目统筹等工作。
(二)爱童行事业部
根据爱童行专项基金及慈善项目的工作内容、资金规模、管理费配比情况等,由发起方提出并经秘书处同意后,设立爱童行事业部负责爱童行专项基金及慈善项目的工作,爱童行事业部员工按本会制度统一管理,员工费用纳入专项基金及慈善项目业务费用。
第八条 爱童行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一)管委会的组成
管委会由3-7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委员,成员由发起方和本会共同指派。
(二)管委会工作职责
1、按照本会及爱童行专项基金的宗旨和理念,研究、提出专项基金及慈善项目的发展方向,和制定目标、规划。
2、决定管委会的成员调整
3、负责专项基金及慈善项目的筹募,保障专项基金及慈善项目的持续开展。
4、审核专项基金及慈善项目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和报告、财务报告等,并检查实际完成情况。
5、决定专项基金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管委会运作和决策机制
1、爱童行专项基金及慈善项目的工作由管委会决定
2、管委会每年至少举行1次全体会议,会议应有管委会2/3以上的成员参加方可举行。不能参加会议的管委会成员,可书面授权其他人员参加会议并表决。管委会的表决按照管委会成员1人1票的原则投票,超过2/3同意即可通过。
3、管委会全体会议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研究、提出专项基金及慈善项目的发展方向,和制定目标、规划;审核专项基金及慈善项目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和报告、财务报告等,并检查实际完成情况;决定管委会的成员调整;决定专项基金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4、管委会全体会议结束后,形成会议文件、会议纪要等,提交本会秘书处、理事会审批通过后实施执行。
(四)管委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参加和监督爱童行专项基金及慈善项目的各项工作的权利
2、遵守本会《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本管理办法,执行管委会会议文件、会议纪要等,承担完成管委会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的义务。
第九条 爱童行事业部
(一)爱童行事业部的组成
1、设立爱童行事业部为爱童行专项基金的执行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本会章程、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办法,执行授权范围内的工作职责。
2、爱童行事业部员工岗位设立部长、副部长、项目主管、项目副主管、项目助理、实习生等,员工编制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决定,并按《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员工的聘用和管理制度》执行。
(二)爱童行事业部工作职责
1、按照本会章程和管理制度,在本会秘书处领导和爱童行管委会指导下,主要负责属于本部门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各项事务性工作。
2、负责与爱童行专项基金的发起方沟通,按合作协议、本会制度和本管理办法,编制专项基金及慈善项目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报管委会、秘书处、理事会审核通过后实施。
3、负责爱童行专项基金及慈善项目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和落实,并向管委会、秘书处、理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在审核后通过。
4、负责制定慈善项目的项目方案、财务预算,报秘书处审批后组织实施;并总结实施情况和制定财务情况报秘书处审批。
5、负责爱童行专项基金及慈善项目的宣传和拓展工作,发掘潜在资源,争取各方支持,确保专项基金及项目顺利、有效运行和实施。
6、负责爱童行专项基金按《中国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本会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办法,进行信息公开、档案管理和数据库信息维护等工作。
7、负责爱童行事业部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8、执行、完成管委会和秘书处交办的工作
(三)爱童行事业部的运作
1、每周工作计划、总结
(1)由爱童行事业部项目助理、项目副主管、项目主管、副部长进行撰写,交部长审批通过后,使用本会邮箱向管委会成员、本会秘书长、发起方工作对接人等发送每周工作计划、总结邮件。
(2)每周工作计划、总结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实际完成时间、工作完成进度、工作完成情况等。
(3)每周工作计划于每周第一个工作日下午5点前发送邮件,工作总结于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5点前发送邮件。
2、月度工作例会
(1)参加人员:管委会主任、爱童行事业部全体人员。
(2)开会时间:每月一次,原则上是每月首周的第一个工作日下午4点,特殊情况再调整。
(3)会议主持:爱童行事业部部长
(4)会议内容:总结过去一个月的工作情况,提出、商讨曾遇到仍未解决的问题等;提出未来一个月的工作计划,沟通能预见的问题和困难,商讨解决方案;协调相关资源及其他有关事项。以上会议内容由项目助理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记录文件。
(5)会后工作:会议记录于会后三个工作日内,经爱童行事业部部长审核通过后,通过邮件发送管委会成员、本会秘书长、发起方工作对接人等。
(6)相关会议决定由爱童行事业部执行,管委会和本会秘书处监督、指导。
第十条 行为规范
1、本会秘书处对爱童行专项基金及慈善项目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予以指导和纠正。
2、本会理事会、秘书处不定期研究、指导爱童行专项基金及慈善项目的工作,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和情况,并给予建议。
3、对外使用“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爱童行专项基金”的规范名称,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
4、爱童行专项基金的全部收支纳入管委会银行账户,不得使用其他企业、单位、个人银行账户。
5、爱童行专项基金开展的慈善项目及募捐活动,应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定义”和第三条“原则”。
6、爱童行专项基金每年必须开展两项以上规定的慈善项目、活动,当爱童行专项基金帐户不足人民币壹拾万元且持续时间两年以上不开展慈善项目、活动时,本会将对爱童行专项基金进行注销。
7、爱童行专项基金及慈善项目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受益者,不得指定爱童行专项基金及慈善项目的发起方、捐赠者,本会理事会、秘书处、管委会、爱童行事业部等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者。
8、爱童行专项基金及慈善项目开通、运营自媒体平台和网站等,需由爱童行事业部整理运营方案交管委会、本会秘书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自媒体平台和网站的内容需提交本会秘书处审批通过后方可发布。
9、爱童行专项基金及慈善项目、管委会成员不得有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或借本会和爱童行专项基金及慈善项目开展不适当的活动。如有违反,本会有权终止爱童行专项基金的运作并注销专项基金。
第四章 爱童行专项基金及慈善项目的财务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
本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对爱童行专项基金进行监督管理,单独建账设立爱童行专项基金科目,独立核算。慈善项目运作台账由爱童行事业部负责,账务核算工作由行政财务部负责,确保专项基金的安全和规范。
第十二条 使用规范和流程
(一)爱童行专项基金及慈善项目的财务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会有关财务制度。
(二)爱童行专项基金及慈善项目的资金使用范围,由本会和发起方、捐赠者商议确定后签订捐赠、合作协议明确。如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所筹得的资金,须按照公开募捐活动方案中的资金用途使用。
(三)爱童行专项基金及慈善项目的收支须由本会或爱童行专项基金对公账户进行,不得以个人名义进行。支出须有完整的财务凭证,并与爱童行专项基金及慈善项目的预算、相关协议用途等一致。
(四)爱童行专项基金及慈善项目的资金支出审批按本会资金支出审批规定执行。审批流程为:提交计划、方案及预算→经办人员提出资金申请→管委会主任审批签名→秘书处审批→办理款项拨付。
第十三条 支出比例
(一)爱童行专项基金及慈善项目的年度支出比例不低于上年募集资金总额的70%。
(二)本会按爱童行专项基金及慈善项目的年度捐赠收入或业务活动成本,提取或分摊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具体由本会和发起方依照《慈善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和本会制度、有关规定等共同商定比例。
第十四条 财务报告
本会秘书处每年向管委会递交爱童行专项基金的财务年度报表。
第五章 爱童行专项基金及慈善项目的变更和注销
第十五条 爱童行专项基金及慈善项目的变更
(一)变更事项
1、名称变更
2、资金用途变更
3、其他需要变更的事项。
(二)变更流程
1、爱童行专项基金及慈善项目的名称变更,由爱童行事业部提出申请,经管委会、本会秘书处和发起方、理事会审批同意后通过。
2、变更爱童行专项基金及慈善项目的资金用途,应由爱童行事业部提出申请,经管委会、本会秘书处和发起方、理事会审批同意后通过。
3、确需变更爱童行专项基金及慈善项目公开募捐方案筹得资金的用途,应由爱童行事业部提出申请,经管委会、本会秘书处和发起方、理事会审批同意后,报广东省民政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4、爱童行专项基金及慈善项目的其他变更事项,可在自媒体平台和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爱童行专项基金及慈善项目的注销
(一)注销条件
1、爱童行专项基金及慈善项目的存续期届满,并不计划开展新的慈善项目。
2、发起方、捐赠者无法继续履行合作、捐赠协议,或发起方提前提出终止爱童行专项基金及慈善项目,向本会提出注销申请。
3、爱童行专项基金及慈善项目未按合作、捐赠协议规定的合作内容开展或资金用途使用等,经提示仍拒不改正。
4、连续两年无法正常举行管委会,影响爱童行专项基金及慈善项目的正常运作。
5、爱童行专项基金连续两年未开展慈善项目、活动,或未达到规定的支出比例。
6、爱童行专项基金及慈善项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及管理制度,情节严重。
(二)注销程序
1、管委会或发起方向本会秘书处提交书面退出申请,说明退出原因及后续安排。
2、注销前应在本会秘书处、管委会指导下,由爱童行事业部、行政财务部组成清算小组,并进行专项审计,对爱童行专项基金账户及慈善项目进行清算,确保资金安全。
3、清算应清理存货、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如有房屋租赁合同应适时终止,确保房屋租赁押金退回。并应将持有的固定资产交回本会统一处理。
4、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5、清算完成后报本会理事会审批通过进行注销,本会秘书处出具注销公告并公布。
(三)注销后财产处理
1、退出后的剩余资产,按本会与发起方、捐赠者协商确定后的方案,或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2、退出后的爱童行专项基金及慈善项目资料,由本会妥善保管。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法律责任
(一)严禁管委会成员、爱童行事业部员工等从爱童行专项基金及慈善项目的运作中获取或谋取个人利益,本会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对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三条“原则”,或给本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本会有权免除其工作,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新旧衔接
本管理办法实施之前设立的慈善项目,在合作协议到期或需补签协议的,需进一步完善相关协议和资料,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生效日期
本管理办法自2025年7月29日第五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二次修订后生效,原《关于设立“爱•童行”基金的有关规定》《爱童行专项基金基本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度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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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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