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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益恤孤助助学促进会关于设立“爱童行”基金的有关规定
  • 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
  • 2011-10-17
  • 4889

 

关于设立“爱·童行”基金的有关规定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从中国经济、社会和慈善事业的实际出发,为建设一个支持和配合企业和自然人履行社会责任的平台,帮助以孤贫儿童为重点资助对象的慈善项目、活动等,特在本会设立以捐赠方命名的专项基金,并和本会共同决定该基金的使用和合作组织项目、活动等的实施。为此制订本规定。

一、名称

在本会财务报表中设立“爱·童行”基金科目。

该科目下分项设立由捐赠方命名并经我会认可的基金,该分项基金初始设立时的捐赠金额不少50万元。

二、基金使用

捐赠方命名的基金的使用用途只限于公益慈善性质的开支成本。

每一次的具体使用由本会和命名的捐赠方共同商定。

使用的提议方是本会或命名的捐赠方。

用于某个项目或活动时,可由一个或多个命名基金的捐赠方和我会联合主办。在有关各方原则达成意向后由本会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工作方案和财务预算,并征求有关各方意见后按方案实施。

   本规定的基金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收入的70%

三、基金的设立和捐赠

捐赠方在我会设立“爱·童行”基金项下的由其命名的基金时,应认同本规定,还可应捐赠方要求与我会签订符合本规定的专项协议。

本会收到捐赠款后开具广东省财政厅核发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该收据是捐赠方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法定凭证。

本会收到捐赠款后在财务报表中增设由其命名的基金,并按月上网公布。如有变动,每月更新。

四、基金的管理

在恤孤助学会内设立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对基金的具体管理和使用。

每一项目、活动完成后,作出财务决算,向有关捐赠方通报,并视情上网公布。

本会每年度的财务审计包括本规定范围的基金。

捐赠方或由捐赠方委托的财务、法律专业人士可对其基金进行审核,本会将提供所需的资料和工作方便。

五、其他

在使用上述基金开展项目、活动时,有关捐赠方可视需要进行配套的工作,我会予以协助。配套工作的方案和对外发布的口径应征求本会的同意。有关捐赠方负责因此发生的支出。

六、本规定经20111017常务理事会通过并执行

 

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9号文>的四之(四)“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九条 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10.17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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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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